发布人:管理员 发布时间:2012-09-29
近年来,随中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对于人才的需求也日益增加。中国这个庞大的市场,为有识之士提供了广阔的发展空间和机遇。因此,很多在海外留学的中国学生在学成之后,亦选择回国工作。
在内地,这些人被统称为「海归派」。海归派人士中,有些人已经取得了境外国家的公民权,并拥有该等国家的护照,有些人则尚未取得外国国籍,仍然持有中国护照,只是取得了境外国家的居留证件〈如绿卡〉。
海归派人士应如何缴纳中国个人所得税?这个问题,一直没有明确的规定。去年九月,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就关于持中国护照在境外工作的个人缴纳所得税问题做出批示。批示虽然是针对在境外工作的中国护照持有者,但其援引的条例却可能会影响在境外境内工作的中国护照持有者。因此,持绿卡的海归派人士应密切留意事态的发展。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无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无住所,但已连续居住满5年的个人,从第6年起便需就其中国境内和境外的收入缴纳个人所得税。换句话说,上述个人需就其全球性收入缴纳中国个人所得税。
纳税关键在居所
至于在中国境内无住所,但居住逾1年但未满5年者,其源于中国境外的收入,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以只就由中国境内公司或个人支付的部份,缴纳个人所得税。由于中国的个人所得税税率高达45%,需要就其全球性的收入缴纳个人所得税,还是只需就其来自中国境内的收入缴纳个人所得税,其分别将十分巨大。而决定应如何纳税的关键,在于纳税者是否是在中国境内拥有住所。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在中国境内有住所的个人,是指因户籍、家庭或经济利益关系,而在中国境内习惯性居住的个人。但是,何谓因户籍、家庭、经济利益关系而在中国境内习惯性居住?无论税法或其实施条例都没有明确阐明。
一般来说,对于持有外国护照的海归派人士,由于他们在取得外国护照的同时,已经放弃了中国的户籍,按理说,他们在中国境内并无住所,故他们可只就其源于中国境内的收入缴纳个人所得税。但是对于持有中国护照及绿卡的海归派人士,由于他们并没有放弃中国户籍,是否被认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这个问题,并没有一个明确的规定。在实际运作上,在境外工作的绿卡持有者,很少会就其境外收入缴纳中国个人所得税。
一处乡村一处例
而对于在境内工作的绿卡持有者,不同的地方,税务局有不同的规定。有些税务局会将他们视为中国居民,要求他们就其全球性收入缴纳个人所得税,而有些税务局则会将他们视为外国居民,只要求他们就其源于中国境内的收入缴纳个人所得税。对此,深圳市地方税务局于2003年9月1日在其深地税发(2003)743号文件中,便就相关的问题作出批示。
在深地税发(2003)743号文件中,深地税局源引《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及其相关规定指出,「华侨」是指定居在海外的中国公民,「外籍华人」是指原是华侨或华侨后裔,后已加入或已取得居住国国籍者。因此,对于持有中国护照和境外国家居留证件〈如绿卡〉的个人,基于其华侨身份,但最终必须返回中国境内居住,中国即为其习惯性居住地。此类个人应界定为中国居民纳税人,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外的全部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按照这一批示的精神,所有绿卡持有者,无论是在中国境内工作或境外工作,都需就其全球性收入缴纳中国个人所得税。
值得注意的是,按照中国与其他国家(例如美国)所签定的税收协定,当一位纳税人同时被两个国家视为居民时,该纳税人必须根据税收协定内所列明的各种不同因素,以决定应在哪一个国家纳税。在考虑了各种因素后仍无法作出决定时,该两个国家的税务局需通过协商,决定该纳税人应在哪一个国家纳税。有关这个问题,该批示没有作出任何说明。
上述条例的实施,将对绿卡持有者造成深远的影响。因此,对于深地税局会否严格执行这一条例,以及其他地区的税务局会否追随深地税局的决定,绿卡持有者应密切留意。